受贿细节曝光山钢刘立华被起诉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Z号

被告人刘立华,男,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副总经理、莱钢集团银山型钢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钢城区。因涉嫌受贿罪,于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拘留;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承揽业务、开设销售代理户、保障钢材供应、职务升迁等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现金.5万元(币种下同)、40.3万英镑(折合人民币.万元)、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7.万元)、美元(折合人民币3.万元)、2万元购物卡、价值5.万元熊猫纪念金币3套,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1)自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工贸有限公司谋取承揽**集团**项目、加工修复损坏锯片等方面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某人民币现金共计9万元。

(2)自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经贸有限公司谋取开设销售代理户、保障钢材供应等方面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郝某甲人民币现金10万元。

(3)自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谋取开设销售代理户、保障钢材供应等方面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郝某乙人民币现金共计10万元。

(4)自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谋取开设销售代理户等方面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现金共计9万元。

(5)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贸易有限公司谋取开设销售代理户、保障钢材供应等方面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乙人民币现金共计22.5万元。

(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集团有限公司谋取保障钢材供应等方面的利益,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任某乙银行卡1张,内存10万元人民币。

(7)自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有限公司谋取开设销售代理户、保障钢材供应等方面的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某某人民币现金26万元。

(8)自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有限公司谋取开设销售代理户、保障钢材供应等方面的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丙现金人民币42万元。

(9)自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商贸有限公司谋取承揽钢材供应业务、保障钢材供应、协调处理产品质量异议问题等方面的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乙、副总经理张某甲人民币现金16万元、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7.万元)、40万英镑(折合人民币.万元)。

(10)自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工贸有限公司谋取承揽钢材供应业务、保障钢材供应等方面的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人民币现金9万元、美元(折合人民币3.万元)。

(11)自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便利,为**股份**总公司原**销售部经理潘某某谋取日常业务支持、个人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利益,先后收受潘某某英镑(价值2.万元);先后3次收受熊猫纪念金币3套,价值5.万元人民币。

(12)自从年至年,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限公司谋取开设型钢销售代理户、保障钢材供应等方面的利益,先后11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购物卡2万元,人民币现金15万元。

(13)年11月,被告人刘立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限公司谋取保障钢材供应、协调处理**地区钢材销售竞争等方面的利益,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人民币现金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立华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立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立华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立华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此前消息

10月9日中国检察网发布: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受贿罪对原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副总经理、莱钢集团银山型钢公司副总经理刘立华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日照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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